robots

旅行社“加盟”协议是否有效?有什么风险?(一)

来源:旅游独角兽 发布:2024年08月21日 作者:王瞳 人气:7
目前旅游市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旅游行业新人想要快速站稳脚跟还是比较困难。所以许多刚刚涉猎旅游行业的新人会考虑以加盟的形式参与其中。旅行社为这些加盟商开启了这扇窗,与此同时,也会因风险问题,与加盟商签订如内部管理协议、加盟合同、承包经营合同等以此进行约束。今天我们就从旅行社的角度聊一聊,旅行社“加盟”协议的效力以及风险问题。

01





“加盟”协议的本质


加盟商加盟旅行社通常采用的几种常见形式为:作为旅行社的分社、门市部,或者成立某某中心、某某项目部等。但是无论采用哪种形式,旅行社一般只是收取加盟商一定的加盟费用,并约定该分社、门市部、某某中心的在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承担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风险。


所以由此可知,旅行社分社、门市部、某某中心从外部看属于旅行社的一部分,但从本质上讲是独立核算的个体。因为旅行社获利的方式不是通过售卖自身的产品,而是变相“出卖”了自身的资质,所以旅行社这样的行为就属于出租、出借旅行社资质。于是我们就能理解了,“加盟”协议的本质不是常规理解的加盟,而是属于承包、挂靠经营协议。

“加盟”协议的效力


笔者经过检索,发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加盟”协议的效力暂时没有明确的规定,相关的司法判例也有一定分歧。


(一)认为该协议有效。法院认为旅行社“加盟”协议因未涉及《民法典》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且旅游法的相关限制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所以该协议有效。


(二)认为该协议无效。法院认为旅行社与加盟商签署的“加盟”协议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相关规定,系无效合同。


虽然法院对“加盟”协议的效力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但大部分法院认为,“加盟”协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行政管理措施,但不构成无效情形,为保护商事交易的稳定性,仍然认可该协议的效力。而在司法实践中,其实无论“加盟”协议是否有效,旅行社均需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或连带责任。因此,旅行社签署“加盟”协议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比如在诉讼活动中往往处于不利的状态,若加盟商无力承担对外债务或拿钱跑路时,旅行社只能先行对外清偿,清偿后再基于“加盟”协议对加盟商进行追偿。另外,出租出借旅行社资质所涉及的行政处罚是非常重的,除了可能面临高额的罚金,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03





旅行社与加盟商签署“加盟”协议需要注意的事项


那么针对上述风险,笔者就从旅行社的角度,为大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1)实质上的争议需要经过审查,但旅行社应首先保证“加盟”协议在形式上合规。旅行社在签署“加盟”协议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加盟”协议作为合同标题,内容上也尽量避免加盟相关的字眼,可以考虑采用内部管理协议、目标责任管理协议进行命名。


(2)注意保证该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系旅行社的员工。若旅行社疏忽大意,只与该加盟商签订“加盟”协议而不签署相关的劳动合同,那么旅行社即便与加盟商签署的协议名称为内部管理协议或目标责任管理协议,也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挂羊头卖狗肉”的出租、出借旅行社资质行为。


(3)在签署“加盟”协议前对加盟商进行仔细的背调。旅行社不要急于挣快钱,在签署“加盟”协议前,务必对加盟商的信用档案、征信情况、家庭状况、财产状况等展开核查,同时要求该加盟商提供担保(最好是物保)。举例而言,那些已经成家且具有旅游从业经验的加盟商,通常会比那些独身、初入行业的加盟商更具可靠性。


(4)定期对加盟商进行人事、财务、涉诉信息的管理。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不能偷懒,需要对分社、门市部、某某中心的劳动人事、财务情况、涉诉状况等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一旦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介入并予以处理。


(5)进行专业的培训。旅行社还需要为加盟商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组织定期与不定期的培训,以此来规范加盟商的经营行为。


(6)对产生的问题及时校正。旅行社应当健全报送的内部管理体系,当该加盟商出现问题时,如果加盟商能够出面解决的,旅行社也应要求加盟商就本次问题向旅行社进行书面阐述,并签署《承诺书》,以便旅行社能够全面掌握其处理问题的情况。


(7)对代表旅行社的印章、合同等规范管理。在出现问题之后,旅行社应保证该加盟商处于可掌控的状态。比如收回该加盟商的各类印章(涵盖财务章、公章、合同章等等)。第一时间变更该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中的负责人,避免该分支机构的原负责人对外继续作出承诺或者进行对旅行社不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