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律师,有个事情要咨询一下你,我们要遭文旅局罚款10万元!”电话那头是成都一家老牌旅行社的质检部负责人老刘。老刘平常是个沉稳的人,一般打电话之前都会发微信问问我们是否方便接电话,今天直接打来电话,可见情况紧急。“老刘,你不要慌,慢慢说哈,咋回事?
“邓律师,有个事情要咨询一下你,我们要遭文旅局罚款10万元!”电话那头是成都一家老牌旅行社的质检部负责人老刘。老刘平常是个沉稳的人,一般打电话之前都会发微信问问我们是否方便接电话,今天直接打来电话,可见情况紧急。一、先听故事
“邓律师,我们在成都做了很多年旅游了,行业内都清楚,我们下面的分社以及门店也是比较多的,虽然受疫情影响,好些店关停了,但是xx这家门店,生意一直不错,门店负责人在当地有些老客户,所以就一直由负责人在经营。”“疫情下,旅游行业不好做,三天两头闹熔断,这个门店负责人不晓得在哪里找了一个地接社,竟然把客人直接操作到了目的地,打的口号还是“一条龙服务”,恰好有几个客人对行程安排不太满意,回来找门店处理,他们还没处理好!”老刘说到这里越发捶胸顿足。“那当然哦,客人都是几个退休的大姐,最不缺的就是时间,几个人不光去投诉,还写了一份书面材料,安了心要把事情捅大。门店一是不积极处理,第二根本就不跟我们总部商量,但凡门店找到总部说一下这个事情,我都要劝他们尽快解决。哎,现在说这些都是空话了。”老刘垂着眼睛。“邓律师,现在当地旅游执法队老师说门店属于超范围经营,按照相关规定,要对总部直接进行处罚,罚金10万元。现在我们也拿不出来这么多钱,你看这个事情咋个办啊?”说到这里,老刘长吁短叹。超范围经营的定义是什么?本案中旅行社是否涉及到超范围经营?又将面临何种法律风险呢?1.《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2.《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二)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3.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1.什么是旅行社超范围经营?
首先来讲,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是应当依法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才可以开展相关的业务。而超范围经营,则是企业超过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而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对于我们旅游行业来讲也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旅游法》之规定,设立旅行社不仅要进行工商登记,而且必须经过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这属于特殊行业的特别许可程序。旅游企业在没有经过旅游主管部门许可的前提下,即便是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也没有办法提供旅游服务。在我们国家,对于旅游服务并没有明文界定,但是从《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中,可以看出旅游服务不等于旅行社业务,旅行社业务包含旅游服务。
2.超范围经营的表现形式?
(1)无证经营
无工商登记,无旅游业务经营许可
在互联网发达的今天,这种情形较为常见的表现形式是微信群、民间俱乐部、老乡会、车友会、徒步等形式组织接待旅游活动,若表现为以盈利为目的,长期性持续性的组织活动,则属于典型的无证经营旅游业务。在成立旅行社之时,都是先进行工商登记,然后向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这中间就会存在一个时间差,若在许可下来之前就从事旅游业务(组织、招徕、组团、接待等),那也属于无证经营,这是旅行社业务经营的特别许可制度;还有些旅行社也只是为了避免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而不去向旅游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就直接开展旅游服务,这也是国家要大力打击违法行为。根据《旅游法》之规定,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以及边境旅游”在取得基础旅游业务经营许可后,还需要经过旅游主管部门进行特别的许可,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升出境社”。根据《旅行社条例》之规定,“升出境社”条件必须先获得旅游经营许可满2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才可申请。由此可见,出境社资质不容易获得许可,而且还要缴纳120万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部分旅行社为获得利益,经常会擅自或者变相(如变相商务考察、培训等)组织游客出境旅游,这也属于典型超范围经营。还有一种行为是大家经常忽略的一种情况,那就是擅自经营赴台旅游。即便是旅行社取得了出境社资质,也因为台湾特殊的政治问题,根据《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之规定,组织赴台旅游的,需要经过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的旅行社才可开展相应的业务。否则,就属于超范围经营,在实践中经常有旅行社因此而被处罚。旅行社的门店、门市部或者服务网点不同于公司法意义上的分公司,而其具有特殊一些限制,即经营范围仅限于咨询和招徕,不得从事其他旅游经营业务。在实践中经常有旅行社,直接以该门市部(服务网点)的名义与其他旅行社签订合作协议,或者直接以自身名义组团或者接待游客,这都属于典型的超范围经营。虽然由于我们旅游行业具有特殊性,但是也超过法律法规的限度。甚至还有不少门店、门市部为了利益的最大化,用多个旅行社的旅游合同、供应商系统等私交乱转,也属于非常典型的超范围经营。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门店自身的私利心,另一方面也是旅行社总部疏于管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根据门店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门店只具备咨询、招徕的业务范围,并不具备操作、接待旅游团队的业务范围,所以本案中门店既提供咨询、招徕的业务,又提供操作、接待服务,“一条龙服务”的背后,显然已经违反了《旅游法》以及《旅行社条例》的相关规定。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面临的法律后果是行政处罚,而且超范围经营的处罚相比较其他违规行为较为严重。此前也听到过一些旅行社也会抱怨,我们做旅行社的,正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受到的监管部门监管的更为严格更为苛刻,但是其实不然。有些擅自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和公司,可能已经触犯了《旅游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可能因为其经营的隐蔽性以及旅游监管部门的有限性,没能及时发现查处。因为其没有旅行社设立时的严格条件,安全隐患一直存在,所以,一旦出现问题,相关的企业和负责人可能就会面临着严重的刑事处罚,比如非法经营罪、安全事故责任罪等。另外,旅游行业总部下设分支机构已是极为普遍的现象,门店负责人通过向总部缴纳与一定的管理费,门店即成为总部的分支机构,可以总部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但从事实层面来看,门店与总部之间关系并不属于完全的隶属关系,总部是无法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上完全控制其承包出去的分支机构,如果能完全控制,就不会出现如本案一样,分支机构瞒天过海超范围经营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签订的《目标责任管理协议》就显得尤为重要,建议双方对以下条款进行明确约定,预防出现损失或处罚后无法追责的情况。2.明确若因分支机构原因造成总部的损失或使总部遭受行政处罚,总部可以向分支机构追责的情形;3.明确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以及相关需遵守总部规定的事宜。现在很多地市州门店掌握了一定的客源,对于周边及短途线更愿意自己进行操作,而不愿受制于供应商的旅游产品,所以出现了不少“披着门店的外衣,做着操作社的事情”的情形,而这类情况其本质就是本案中的超范围经营,一经查处,处罚力度不是一个门店能够经受得起的。在此也建议这类门店,可以“鸟枪换炮”,升级成为分社甚至出来作为独立旅行社也好过每日走钢丝,不用再担心超范围经营的巨额罚款和行政处罚。好了,本期龙门阵就到这里,如果你有好的意见或建议,欢迎找我探讨:15208202676,更多精彩内容,尽在旅游独角兽,我们下期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