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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免责协议 ,旅行社还承担责任吗?

来源:公众号:旅游独角兽 发布:2021年08月30日 作者:李勇律师 人气:521
很多时候,旅行社可能都会认为在事前(同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时)或事中、事后(旅游行程中即事发后)同游客签订一份《免责协议书》,旅行社就会万事大吉,但《免责协议》的效力如何?《免责协议》同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又是否会有任何关联呢?

很多时候,旅行社可能都会认为在事前(同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时)或事中、事后(旅游行程中即事发后)同游客签订一份《免责协议书》,旅行社就会万事大吉,但《免责协议》的效力如何?《免责协议》同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又是否会有任何关联呢?

01 案情经过

2019年1月29日,游客与B旅行社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约定游客参加B旅行社组织的赴甘肃等地旅游,出发时间为2019年4月8日,返程时间为2019年4月24日,共17天、16夜,费用为人民币7460元。

签订合同后,游客依约交付了旅游费用,B旅行社依约组织了旅游。2019年4月15日早上,该游客在其入住的甘肃C酒店三楼将脚部扭伤,当日该游客便签署《离团免责书》,内容为机打,姓名、原因处为手写,载明A游客,本人因突然情况,需要离团治疗受伤,不跟车返回目的地,离团后一切活动与旅行社无关。离团后产生的任何费用以及损失,由本人承担。该游客不得追究B旅行社责任。

2019年4月18日,该游客与B旅行社又签订《协议书》,内容为手写,约定因客人不小心脚受伤,现在跟酒店和旅行社无关,一切责任由客人自负。

2019年9月19日,C酒店经营者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成都客人A游客,女,55岁,于2019年4月13日入住本客栈,共二晚,于2019年4月15日早7:30左右下楼梯在三楼平台上不慎将脚扭伤,当时平台干净通畅,无水渍,并有团友通行;事发后由老板将她背下楼并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检查,确诊为左外踝骨折,旅行社及时报保险公司,并安排其住院至18号,于18日早上出院,在住院期间经旅行社、导游、客栈、客人四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将客人返程火车票改为航班,票款由旅行社和客栈承担,其中客栈负责2000元;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由客栈专车送客人至机场并签订了协议,客人承诺不追究客栈和旅行社一切责任,以后责任由客人自负。

A游客回到家成都后继续治疗,因双方对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便将B旅行社诉至法院。


02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A游客参加B旅行社组织的甘肃等地旅游,双方之间形成了旅游合同关系,A游客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意外,在酒店左外踝骨折。

关于责任认定问题,一方面,A游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于日常风险有一定判断,对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形尽到注意义务。事故发生后,A游客与B旅行社又签订《协议书》,约定因客人不小心脚受伤,现在跟酒店和旅行社无关,一切责任由客人自负。因此,能够认定A游客受伤与B旅行社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B旅行社对A游客的受伤不具有过错。

另一方面,A游客年龄较大, B旅行社应当尽到较大的安全保障及安全提示义务。A游客系在旅游过程中受伤,虽A游客受伤后签署了《离团免责书》、《协议书》,表明受伤与B旅行社无关,但《离团免责书》系格式条款,过于加重了A游客责任。

《协议书》签署于2019年4月18日,A游客即将从甘肃返回成都,并无亲属协同,且受伤具体治疗及康复需要返回成都确定,故亦不能以《协议书》推定A游客对于损害结果存在过错。 

现A游客伤残等级经鉴定为十级,且旅行社并未为A游客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应由A游客与B旅行社分担损失,结合本案具体情况,B旅行社应补偿A游客30%的损失。

 

03 律师分析

本案其实并不复杂,A游客在B旅行社预订的C酒店摔伤,如果是游客自身原因(比如不小心)摔倒的,那旅行社和酒店都不用承担责任;如果是酒店原因(比如地滑)导致的,那游客既可以要求酒店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旅行社赔偿之后可以向酒店追偿。

这时,A游客摔伤的原因就成为判定各方责任的重要依据,而从A游客与B旅行社所签的《协议书》中可以看出,其摔伤的经过为因客人不小心脚受伤。所以,基于该事实而言,旅行社对游客摔伤一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到底是否有瑕疵?瑕疵又在哪?

首先,根据《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老年旅游者是指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旅游产品消费者。而本案A游客的年龄(55岁)尚未达到前述老年的标准,因此不能要求旅行社对该游客负有相比其他游客更大的安全保障义务。

另外,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合理范围之内,并不是无条件无限制的,更不能无限制的加重扩大。诸如过马路要注意来往车辆、上下楼梯注意安全等常识性风险,即便没有提示,也不应加重旅行社的责任。

本案另一争议焦点在于,旅行社和游客签订了免责协议,协议里游客明明表示跟酒店和旅行社无关,一切责任由客人自负,为何法院还是要求旅行社承担一定责任呢?

虽然游客已经签订了《免责协议》,但法院却忽略了很重要的一点,即该免责书是否为游客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游客不同意上面的内容,完全可以不签,或是虽然签了,但能够举证证明该免责书是在旅行社胁迫之下签的,还可以申请撤销。在本案中,游客并未主张免责协议无效或撤销,所以应当推断该免责协议对双方都是有约束力的。

需要提醒旅行社注意的是,当发生游客人身、财产损害事件时,如双方达成和解准备签免责协议的,协议中除了要对各自所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外,还应尽可能地对事实经过进行详细描述,比如事发前旅行社如何向游客进行的安全提示、事发后旅行社怎么对游客采取的救助措施等等。这样即使游客事后对责任承担一事反悔,但双方对事实部分至少是达成一致的,也能帮助法院还原案件事实,以此依法判断双方的责任大小。


本文由四川康辉旅行社转载自旅游独角兽 作者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