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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幻手机”——在旅游企业中越来越不可避免
“五一”假期,这样两则消息吸引住了我的眼球:
第一则:5月2日,天蒙景区一名男性游客与家人游玩时,其家人手机掉落在游步道护栏外,该游客翻越护栏捡拾手机,不幸发生意外,失足坠亡。
第二则:某旅行社员工咨询,客人在乘坐快艇时,手机掉落水中,游客向组织者索赔,旅行社应当赔偿吗?
看完这两则消息,我深吸了一口气,脑海里萦绕着手机在日常生活中对于人们越来越不可忽视的重要性,对于网络世界的沉迷和对周遭真实世界的漠视,对于手机的世界的过分重视。
今天,我们来谈谈这“魔幻手机”背后,对于旅行社越来越不可忽视的东西。
律师分析
根据财物属性,游客的财物遗失,旅行社是否担责?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对游客的财物进行分类,即随身保管财物和其他财物。
对于其他财物而言,通常是大件行李如行李箱等,此类财物在旅行社代管情形下遗失的,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旅行社担责无疑。若非由旅行社代管,导游也应及时提示告知财物安全保管事宜,若是提示告知缺失,对于此类财物损失,旅行社有可能因义务缺失而担责。
对于游客随身保管的财物,如手机、钱包等,此类财物游客自身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此时即便是旅行社导游未及时提示告知,该类财物遗失的,主要责任属游客。
根据目的地属性,游客财物损失的责任方
上述我们提到,根据游客遗失的财物属性,可以原则上判断遗失的主要责任承担。下面我们通过对旅游目的地属性进行探析,去进一步明晰责任承担。
我们将旅游目的地(含景区景点和游玩项目)分为一般目的地和特别目的地。首先是一般目的地,也即我们通常意义上说的,游客在报名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时,不论是法定义务而是合同约定义务,都要求旅行社导游提示告知游客妥善保管财物。对于特别目的地,也即前文提到的乘坐快艇或参加其他游乐项目时,使游客处于极易遗失财物(如手机、钱包)的状态下,此时,就要求导游在游客参加该目的地前,进行特别告知或妥善保管财物的方式方法,旅行社导游缺失该项提示告知义务,导致游客财物遗失的,旅行社则可能担责,但我们仍然认为对于随身保管的财物(如手机、钱包),主要的注意义务主体应为游客,因而主要责任仍应为游客。
导游提示告知后,游客仍涉险,旅行社还担责吗?
这类案例在实务中也频频出现,如导游告知某部分区域为未开发区域,擅自前往可能引发安全隐患,或河边石头湿滑,擅自攀爬可能涉嫌等情形,虽然经过导游提示告知,但游客仍乘兴或侥幸前往,不幸发生意外,此时的责任旅行社还承担吗?
我们一直在向各位传达这样一个观点: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界限的。游客在旅行途中发生的任何人身或财产事故不应均以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这既不是依法治国的内涵所指,也非善良民事主体所应承担的苛责。我们不希望看到任何事故的发生,但不幸来临时,我们希望能将其中的责任厘清,从而真正维护公平。
因此,对于上述游客不顾导游提示告知、不顾劝阻的发生的意外事故,我们大量的胜诉判决在无声告诉我们,旅行社在尽到法定和约定的合理必要范围内的义务时,可以不必承担责任。
律师建议
近年来,随着“人均一部手机”、“低头党”等等社会现象不断扩张,在旅游领域,游客与旅行社因手机发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加。对于旅行社、旅游从业人员而言,应将手机的地位放到与钱包等贵重物品相同的地位上来,在提示告知时务必加上一句“保管好手机”,从而减少因手机遗失产生的旅游纠纷和责任承担。即便旅游企业有理由说不担责,但游客的满意度却不会因为规则的支撑而不下滑甚至流失,这其中的道理,却是真正贯彻与品质服务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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