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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人,你是合格的“尾款人”吗?

来源:旅游公众号:旅游独角兽 发布:2020年11月02日 作者:潘黄波律师 人气:763

-背景-

这几天,恰逢一年一度的“双十一”,各类商家们可谓是殚精竭虑,费尽功夫想要从消费者口袋里“骗”点钱出来。“尾款人”这个词便应运而生,“尾款人”,顾名思义,是指在“双十一”活动中,想要参与某一款商品的折扣,必须支付一定数量的首付款,其余尾款在商家特定的时间支付,因消费者在“双十一”参与的类别诸多,因此人们背负了不同时间,不同数目的尾款账务。因尔,称之为“尾款人”。
 
今天,我们所要讲的,并非大家在“双十一”中扮演的“尾款人”,而是自己作为规则制定者,大力发展“尾款人”。
 


 
- 律师分析 -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来厘清几组概念。

1、“预售”活动在法律上的效果是什么?
“预售”行为双方达成的是预约,在预约中,商品的交付与价金的支付非同时发生,购买方获得的只是期待利益,而非现实利益。

“预售活动”中,消费者通常向商家支付一定数目的首付款,约定由消费者在未来特定时间支付尾款,其后,再由商家交付商品。

消费者支付首付款的行为,通常来说,是为对商家要约的承诺,也即双方因此达成了预约。其后,消费者可依据该预约要求商家交付商品,商家也可依据该合同要求消费者支付尾款。



 
2、旅游企业可以做“预售”吗?
答案是可以的。
我们常见的酒店、餐饮企业团购、预约行为,可以视为预售活动的延伸,在实务中已经较为成熟,此处主要以旅游产品为例。

一些OTA平台也有在做相关的活动,但是对于普通的非OTA企业,如何通过自身的资源去做“预售”活动呢?

基于上述分析,旅行社对于旅游产品和服务去通过预售活动,发展“尾款人”的形式是合法的,但是需要了解一些注意事项。

其一,注意价格问题,避免涉嫌不合理低价。
对于旅游企业的预售活动来说,主要作用还是在于汇集现金流,对于目前整个行业紧缩态势来讲,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但是,仍然需要注意法律底线。

其二,注意宣传问题,避免涉嫌虚假宣传。
对于预售活动来讲,产品和服务的宣传、内容承诺等是客人是否愿意花钱购买的主要原因。因此,对于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宣传,务必做到真实、有效,不夸大,不乱承诺。

其三,主要供应商质量问题,避免后期纠纷。
旅游产品和服务的预售活动,一定是组团社在协调后各渠道供应商后,根据整体规划作出的行为。因此,供应商的质量问题仍然是组团社需要严格把关的一环,务必做到与客人约定标准相匹配。
 
3、“预售”首付款,能退吗?
我本人有过一次亲身经历,在参与一次某东的促销活动,支付一定数目的首付款,约定七日后支付尾款。但到了支付尾款的日子,我突然由于其他原因不想要这个商品了。这时联系到商家,商家回复称:当时交首付款时已经说明到期不付尾款,首付款不予退还。由于金额并不大,我也就没有继续追究下去。
但研究问题时必须要深究。
 
我们首先需要界定,预约中的首付款,到底是什么性质?
(1)订金
通常,我们称之为订金,也即没有对该笔金额作任何约定,仅商家要求先行支付一定数额的订金。

对于旅游产品和服务来讲,通常需要由组团社先行与供应商商洽,提前预订好相关的产品和服务。因此,对于订金,如果旅行社能够主张产生了实际损失,那么在客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可以予以扣除相应部分,余款退还;订金不足以,还可以向客人主张违约金。



(2)定金
这种形式通常是有明确约定的,即双方明确表明该金额为定金,此时如果一方违约,需要向另一方支付该笔款项。即旅行社违约,定金双倍返还;客人违约,定金不予退还。

对于我们日常在网商平台购买的商品来讲,一般都是可以直接主张退款的,我们通常是没有明确定金性质,商家也很难主张我们的行为对其产生了损失。毕竟,商家转手销售,也不会产生任何损失。
 
- 律师建议 -

对于旅游企业,尤其是旅行社来讲,如果在特殊时期需要通过“预售”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方式来汇集一部分资金,方式是可行的。但切记注意方式方法和法律底线。

此外,实务中还存在分支机构未经总部允许,设立诸如俱乐部等非正式组织,以“预售”形式收取服务费,收费完成之后即跑路,进而引起巨大的社会舆情,最终这样的法律责任不得不由总部来承担。因此,总部对于此类活动一定要加强管理,从而避免管理风险。

对于旅游人来说,发展“尾款人”是开源的形式之一,有可取之处,也应守住底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