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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资源被员工带走,旅行社哑口吃黄连?
愉快的国庆中秋双节,笔者正在去参加朋友婚礼的路上时,一位旅行社老板直接一通电话过来。瘴气十足的向笔者吐槽(咨询)自己曾经的员工,因疫情原因离开公司,没有同患难,只有抽釜薪。十分钟听下来,终于明白了事情原貌。
原来,这位员工在该旅行社老板的栽培下,能力日益强大。同时也掌握着该旅行社所有的客户资源。本来正值国庆双节,该旅行社老板想要借机咸鱼翻个身,没想到被这名员工来了个釜底抽薪,将公司的客户资源带走了,自己赚得盆满钵满。
面对这样的情形,笔者对这位老板也只能仅仅表示了慰问。而在旅行社行业内部,其实类似的事情数不胜数,因此笔者今日就将这一现象说道说道。
一、防控不当,维权艰难
针对此类事件,不论是否在旅游行业,均为频发却难以解决的问题。很多老板会认为,这是不是可以以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去向劳动仲裁委/法院诉,以弥补因此导致的损失?
实际上,最高院在近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其中明确了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同时,在实践中高发的员工携带客户资源入职下家单位情形作出了比较精准的区分,该规定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稳定的客户关系不能视为商业秘密,这也是为了公平市场竞争的导向;二是自由交易和个人信赖可以是商业秘密侵权的有效抗辩事由。所以在实践中,旅行社即使诉求其赔偿损失,但请求很难得到支持。
因此,在“侵犯商业秘密”这条道路上,维权很艰难。因此在针对类似案件中,除了确定好先决条件:即是否认定其性质是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还有一项重要的证据组:即证明贵公司因此损失了多少/如何进行损失计算等等,而这是证明材料极难收集的。
二、先发制人,防范未然
对于此类问题,真的就无解了吗?笔者认为做好内部管理防控,还是可以规避大部分的风险。
1、在职期间
在职期间,对于很多员工来讲,不论是通过企业的平台亦或是通过自身在这个工作经历中都会逐渐储存很多客户资源。
那么在此期间,旅行社可以采用关键岗位两至三名员工定期轮岗(此方式可能缺陷存在客户维护瑕疵)或者部分的职责分类;同时,旅行社可以考量使用类似于“企业微信”/“口袋助手”等辅助工具,将客户信息汇总至企业平台;当然也可以选择所有与客户沟通的渠道均为公司持有,员工使用。例如:公司统一购买手机卡/手机/电脑等,员工离职后将其交回。
2、离职后管理
很多类似事件的发生都在离职后,员工选择另立门户或者是去另一家公司麾下发光发热。而针对于这种掌握公司机密信息的关键人员(掌握重要的商业或技术资源)应当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因为竞业限制最主要的是限制再就业,在商业秘密和再就业形成的竞争冲突两种法益之间更加倾向于后者,所以竞业限制完全可以达到其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目的。
3、损失计算
上述两点基本解决了关于客户信息流失的大部分问题。但是,若一旦在此种情形之下仍然出现了本文所涉及的问题,我们又怎样计算因此导致的损失?
若员工已经在离职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笔者认为可以在协议中约定违约金。虽然在司法实践中,竞业限制中的违约金存在一定争议,但是约定好违约金,无论按照违约金还是实际损失要求赔偿,作为旅行社均掌握了主动权。
同时,若要求核定实际损失,应当如何处理?笔者建议做好如下内控策略:
(1)获取客户的过程注意留痕,要证明自己为获取这些名单付出了相当的努力花费了相应的成本;
(2)在上述客户名单的载体上,标注“保密”字样,并且采取相应的保密制度,不可放置在公开场所;
(3)对于长期稳定客户,注意留存历史交易记录,往来流水等等。
综上述三个方面,对于客户资源的流失的问题解决,笔者认为虽然不能百分之百解决。但可先发制人,防范未然,从而将风险降到最底。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还会存在各色各样的问题,各位读者可以添加笔者微信或者在“旅游独角兽学院-问问律师”界面向笔者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