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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境外“中风”死亡,旅行社真的没责任!(上)
导读: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难道要对游客进行婴儿般的照料?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难道要承担游客所有行为的法律后果?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难道要让导游会行医、能变脸、可追凶、24小时不睡觉的超人?
近两年,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变得越来越小心翼翼,游客团上自己摔倒要旅行社赔偿,游客团上不高兴要旅行社赔偿,游客团上自杀还要找旅行社赔偿,各种各样的情况,只要是跟团出游,一切都要旅行社赔偿,不管是否合理是否合法。
所以,经常听到有旅行社抱怨,“我们现在是挣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累。”
一、律师收案
上段时间,我们四川某家旅行社找到我,说他们被起诉了,已经收到了法院给的传票和起诉状,问我该怎么办。
作为专业的旅游律师,第一点就是要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但是当事人给的信息并不多,所以本律师随即问了几个问题,什么案子?什么事情?什么时间开庭?从法院那里收到了多少文件,分别是什么?
当事人大概回答了一下,说在2020年1月有个客人在菲律宾游玩,回酒店的大巴车上死亡,现在起诉旅行社要求旅行社赔偿40多万。
知道基础事实后,马上清楚了案件轮廓,随即让当事人马上把现在所收到的法院文书发给我。第一个要看的是开庭时间,我们要预估准备时间;第二个要看的是举证通知书,必须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否则就没办法提交,或者导致当事人处罚;第三个要看对方提供的诉状和证据材料,从而针对性的准备我们的证据。
二、案件事实分析
本案属于典型旅游人伤案件,根据本律师处理的上百件人伤案件经验,以及现有的对方证据材料分析:
游客向某,57岁,男,2020年1月7日和家人一起在携程平台报名了菲律宾六天五晚的行程,在行程第三天,行程安排是前往斯米兰进行一日游,出发当天乘坐了一个多小时的大巴车又坐了一个多小时的游艇到达目的地。
在下午返回途中,游客向某在大巴车上睡着,开始有呼噜声,随后,在到达餐厅吃饭时,发现不省人事,家属与导游不管怎么喊叫都没有用。我们旅行社的导游人员进行了简单的急救,同时拨打了当地的急救电话。但不幸的是,游客向某因中风导致的脑出血,抢救无效死亡。
表面上看,本案属于单纯的游客因自身性疾病死亡,旅行社可能没有责任,但若仔细分析,其实这个案件中还有一些相当重要的点去发掘,去分析,不能按照普通人的常识或者经验去理解和判断。
三、案件思路分析
从我们旅游律师的专业角度去分析,本案涉及到的重要信息是,旅行社是否合规操作,是否有违法行为,是否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我们在处理分析案件的同时,不仅要考虑到民事责任的承担,还要考虑对旅行社行政责任的承担。
对于此类旅游人伤事故,我们首先要清楚,我们旅行社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是组团社还是操作社还是地接社?不同的主体有着不同的案件处理方案和案件分析方法。
就本案而言,向我们咨询的旅行社为操作社,携程方为组团社,游客是将两个旅行社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两家旅行社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从此处分析,我们需要让旅行社提供了与游客之间的旅游合同,两家旅行社之间的转拼团确认件或者委托接待确认件。
查看相关证据材料,双方之间的操作合法合规,转拼团的条款也由客人进行了签字确认,从而确定,两家旅行社不存在违法转拼团的行为,不存在行政处罚的风险,故而,客人要求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院审理旅游纠纷的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若擅自转拼团的,两家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件证据准备
接下来,我们再需要考虑和分析的重点是,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是否达到了合理必要的限度。
针对于此,我们重点查看了旅游合同中的附件,安全告知书和游客健康声明。游客的健康声明是游客对自身健康状况的一种明示,是旅行社在组织出团时,必须要向游客进行询问的环节,但是要注意的是,我们旅行社对于游客的声明尽是形式审查而已。针对于安全告知书,查看的重点是,首先有没有游客自身的签名或者游客代表的签名,再看,安全告知的内容,比如乘坐快艇出海的注意事项,哪些疾病人群不适宜参见的项目等。本案旅行社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到位,该签字的都已经签字确认。
另外,我们在这一方面还要做得是,我们的操作社在出团时或者参加个别危险项目时有没有对游客进行必要的安全风险告知,并让游客进行签字确认。对于本案,游客是在大巴车上死亡,此前也未参加高危项目,故而不需要特殊的安全风险提示。有行前说明会中的安全风险提示即可,这属于一般性的安全保障义务履行。
最后,还要在事发后,旅行社的导游或者工作人员是否第一时间对游客进行救助,此处所说的救助,并非马上采取一些紧急的措施,比如挪动患者、按压身体等,因导游并非专业的护士或者医生,在不明情况的前提下,不可擅自动手操作,否则可能适得其反。最正确的做法是立即拨打急救电话或者第一时间将游客送往医院进行救助。本案,导游人员是进行了简单的心肺复苏急救,也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虽然依然未能抢救回来,但也属于尽到了自身的职责。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体现,在我们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的时候,就要按照这个顺序进行整理和释法说理。本案中,两家旅行社提供的证据材料较为齐全,比如旅游合同、行程单、安全告知书、行前说明会、导游情况说明、抢救照片视频等。非常有利于律师对本案的抗辩和辩论。
最终经四川省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还是采纳我们专业旅游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死者家属)的所有诉讼请求,旅行社一分钱的责任都不需要承担。
本文,仅是针对律师收案以及对于整个案件的分析准备过程,让大家能够更好的了解,律师的工作程序,以及律师的分析思路和分析重点。希望对我们旅行社了解律师,了解自身的案件情况以及规范此后的团队操作有所帮助。
对于本案的讲述还未完,本律师认为,案件处理中最精彩的部分为,法庭的抗辩与辩论环节,以及跟法院法官的释法说理过程。本律师将在下期的律师办案手记中,重点讲述本律师在法庭上各种程序和激烈的对抗,希望大家予以关注。
如有旅游人伤事故方面的案件需要提供帮助或者需要咨询解答,可联系本律师(曲律师18328501476),并可关注我们的旅游独角兽团队的线上平台“旅学院”,上面有我们团队各律师的专栏以及各种法律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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