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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销旅游,你离刑事诈骗只差一步之遥!
一、疫情之后,线下会销不断抬头
近两个月来,由于省内游的逐渐解禁,旅游会销人员开始蠢蠢欲动,他们旗下的周边游产品不仅免费,甚至还对参会者赠送各种各样的小礼品,这种套路对于鉴别能力低且贪图小利的老年人,十个有九个必“中招”
2020年4月25日,绵阳市涪城区365旅行社组织了一场团费价格为98元的绵竹两天一夜旅游行程,参团对象均为50-75岁的老年游客。在旅游行程期间,老年游客们被疯狂“上课”,产生激情消费,有些游客竟斥巨资购买了4980元的保健酒,该旅行社遂即被相关部门调查。
2020年5月9日,遵义市播州区永东旅行社民主路网点招徕老年人免费到深溪镇参观旅游景点、制药厂、组织健康知识培训、开展免费身体健康检查等一系列活动,夸大老年人病情,要求老年人必须购买市场价为292/盒,销售价为999/盒的“廖氏化风丹”,被市民举报。
二、旅游会销逐渐被污名化
正是由于上述案例的频频爆出,人们对凡是涉及“会销”二字的印象都不约而同的和“洗脑、传销”等边缘化的词汇划上等号,通俗来说,做旅游会销的一般会被贴上“坑蒙拐骗”“违法犯罪”的标签。
其实各个行业都会存在鄙视链,旅游行业也不例外。做欧洲、澳新、美加、韩日出境游的看不起做东南亚的,做东南亚的看不起做国内线的,做国内长线的看不起周边短线的,做周边短线的看不起做旅游会销的。
在旅游行业内部,做旅游会销的毫无疑问地处于鄙视链的底端,然而这只是调侃的言辞。其实从法律角度来讲,相比于正常的旅游线路,做旅游会销的要承担比传统旅游更高的法律风险,但是旅游会销所带来的高额利润也可能是其上游鄙视链所无法企及的,这也就是为什么,各位旅游会销人愿意过着“刀尖舔血”的日子。
三、会销旅游仍无法避免“消费欺诈”吗?
会销的实质说白了就是通过组织开会的形式进行商品营销。
会销近几年发展的趋势如迅猛,我认为一方面是,中老年游客防范意识较差,鉴别能力较低,时间宽裕,并且手头多多少少有些积蓄,又注重身体保养,贪图便宜等;
另一方面,更为主要的是,会销讲师往往会虚构“专家”头衔,通过反复洗脑,引出要卖的产品,并且大肆宣扬兜售商品的功效,夸大使用性能,巧借“会托”策略,博得参会老人的信任,达到高价兜售牟利的目的。
其中,会销讲师声称的“包治百病”已经违反了《旅游法》第二十八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广告法》第四条等诸多法律规定,基于此虚假宣传所产生的后果不仅仅民事责任的承担,还包括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那更为严厉的呢?还在后面。
四、会销旅游离刑事犯罪还差多远?
举一个旅游会销的经典案例,2018年国内最大的一起“平台旅游会销”诈骗案告破,涉案嫌疑人高达600人,背后的操盘者是一个以南京东鼎老板陈某为首,冒充医生、讲师、专家推销保健品,以诈骗钱财的公司化犯罪集团。
谈到这里,大家可能会心生疑问,我现在所做的会销你说是民事欺诈我勉强认同,但是你说我这个构成刑事犯罪属实不敢苟同,如果真的是涉嫌刑事诈骗,那为什么我现在还活蹦乱跳的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关键是要弄清楚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界限在哪里?“欺”和“诈”到底有什么区别?
首先是欺骗内容不同。
民事欺诈是对个别事实或者局部事实的欺骗,而刑事诈骗是整体事实或者全部事实的欺骗。上述案例中,连婚庆主持人都能被包装成为保健专家,虚构个人资历和夸大产品功效的事实,在本质上是对全部事实的欺骗。
其次是欺骗程度。
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的交叉点在于,通过虚构事实的欺骗方法能否达到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处分财物的程度。讲师一些列的健康知识宣讲,健康体检以及虚假宣传的行为很大程度上能使参会的老年人对保健产品的固有属性产生错误认识,并积极购买。如果只是不带任何夸大成分的产品宣传,笔者认为,无论哪一种产品其固有瑕疵不足以造成老年人的错误认识,不构成诈骗或欺诈,但是虚假宣传的行为大概率地增加了其错误认为的可能性。
最后就是非法占有的目的。
民事欺诈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仅仅是针对于商品合理利润的对价取得,也就是说,民事欺诈目的不是暴利而是合理的利润差价,虽然商品可能会有质量问题但是消费者也是通过合理对价取得。而刑事诈骗完完全全是攫取暴利,成本只要十几元的廉价产品被包装成包治百病的特效药或者是特供药,摇身一变,交易价格上涨三四十倍,这种利润差并非来源于品牌的价值赋能,而是全靠一张嘴——编出来的。
五、反思
产品营销是旅游会销存在的根基,就连普通旅游产品的宣传都无法避免夸大宣传甚至虚假宣传风险,更何况旅游会销呢?
但是我仍然要建议各位会销从业人员应当秉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去营销产品,注重产品的质量提升,从用户体验的角度去宣传商品。
质量和价格也不是完全划等号的,物美价廉的产品比比皆是,赚取合理范围内的价差利润是正当的商业经营行为。法律打击的不是会议销售的这种形式,而是夸大、虚假的营销手段,因为这种宣传方式往往会造成消费欺诈或集资诈骗,损害消费者利益并且不利于市场的自由竞争。
如对旅游会销的法律风险仍有困惑或者对本文持不同观点的同行,可以添加本律师微信(wx-1034799632)进行详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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