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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拒赔,旅行社需要提供什么损失证明才有效
2020年春节前夕,各大在线旅游平台依据订单数据预测,2020年春节黄金周的旅游人次将达到4.5亿人次,以人均1200元的消费金融测算,2020年春节旅游行业收入将达到5400亿。
然而,我国的疫情恰巧爆发在春节,旅游业全面停摆,5400亿的预期收入几乎为零。
据统计,2019年中国旅游业总收入6.5万亿元,按此估算,平均旅游业停摆一天,旅游业即损失178亿元,这一损失恐怕无法在短时间内恢复。
白纸黑字的笔划
众口难调
旅游业的全面停摆,旅游合同的无法履行,导致了浩如烟海的旅游纠纷。至此,旅游业进入全面退费阶段,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发布了退费政策,国内还好一些,国外供应商由于国内政策无法约束,基本进入“群魔乱舞”阶段。
依照《旅游法》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旅行社可在扣除实际损失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供应商碍于商业秘密,拒绝向组团社提供任何损失证明;
或是一份粗略的、大致的损失证明。
或者,一些供应商提供外文的损失证明。
这些损失证明不仅游客很难接受,甚至身为同行的组团社也很难接受,因此导致了矛盾的加剧,即使是白纸黑字的所谓“铁证”,也很难得到游客或组团社的认可。
修复破碎的信任
应予诚意
随着国内旅行社的团结一致努力,境外供应商从一开始强势全损到减损,再到延期等,是一个正向的信号。
境外供应商已不可能仅提供一纸证明便草草了事,除了提高实际损失证明的有效性外,还应该匹配相应的说明义务。
因此,供应商在提供实际损失证明时应予以足够的诚意,趋利避害是生物的天性,人类自然不能免俗。考虑到长期利益,品牌力以及社会声誉,供应商都应在处理退费纠纷时予以充分的诚意,否则竭泽而渔的后果诸位皆知。
此外,旅行社在与游客商讨退费问题时应予以足够的诚意。疫情期间,对于旅行社承担责任,我们一直倡导的是量力而行不勉强,乐于奉献应鼓励。但考虑到品牌效益、市场回应等长期利益,仍建议旅行社在处理退费纠纷时拿出十足的诚意,即使不能转嫁游客损失,仍应积极配合游客与供应商协商,尽最大努力减轻游客的损失,不仅是为游客,亦是为旅行社的长期效益。
损失证明的有效性
如何认定?
在疫情纠纷云集的当下,简单地开具一纸清单已经不能满足纠纷发展的形势需求,不仅是游客,甚至旅行社也逐渐对于供应商或者专线出具的实际损失证明之效力存疑、矢口否认,那么如何认定实际损失证明的有效性呢?
应按阶段而论。
在诉讼前阶段,我们通常认为供应商提供之损失证明应为其详细梳理了自身损失所罗列之证据清单,为证明其损失所呈现的书证,此证据在供应商提供给旅行社时,即认为是其对真实性负责的态度表明。
如果游客不认可供应商之损失证明,提起诉讼进入诉讼阶段,则供应商应负责证明该损失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
至于组团社接到供应商之损失证明,在与游客进行退费谈判时,并不承担该损失证明的真实性,若游客认可该损失证明的真实性,应建议其通过诉讼途径进行诉讼证据甄别。
至于组团社对于供应商之损失证明的质疑,由于组团社并不涉及该损失证明真伪的后果负责,其主要作用在于组团社与游客进行退费谈判时,如若供应商提供的损失证明较为专业性,那么谈判过程中会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如若组团社对于供应商之损失证明存疑的,基于组团社与供应商的合作关系,可督促其提供更具有效力或者专业性的损失证明,从而使组团社在处理与游客的退费纠纷时更加顺利。
因此,供应商不论是基于减轻诉累还是保持与组团社长久合作,都应持积极态度对待实际损失证明的出具,尽可能出具相对规范、专业的损失证明,尽量列明明细、盖上公章,提供中文文件等。
此外,建议供应商在提供实际损失证明时,尽量做到详细准确,尽量将损失明细列明,如若遇及商业秘密等因素,可通过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调处,并不予公开展示该合作协议,由第三方权威机构确定损失的成立与否。
如此,便能使实际损失证明更加有效,平争止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