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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委托他人支付团费,退费退给谁?

来源:公众号:旅游独角兽 发布:2020年03月03日 作者:何静 人气:1377
对于疫情期间如何退还旅游团费的问题,曲长帅律师已经在《大“疫”之下,旅行社如何给游客退费?》一文中作出了专门的回复,而本篇文章主要是针对旅游团费退费应该退给谁这一问题进行分析说明。

一、案情简介
60岁的王大爷在家待着闷的慌,就跟儿子王小毒讲了想出去玩的愿望,王小毒因为工作繁忙无法带王大爷出去游玩,因此想着可以通过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让王大爷能够出去散散心,解解闷。所以就找到朋友池串串,让他帮忙找一个靠谱的旅行社,给王大爷报名个峨乐二日游。池串串就找到成都A旅行社,根据王小毒提供的王大爷身份信息和要求,给王大爷报名了2020年1月27日的旅游团,并且池串串帮忙支付了旅游团费,以王大爷的名义签订了旅游合同。

后由于新冠疫情爆发这一不可抗力因素,旅游团无法出行,成都A旅行社将剩余团费退回给了池串串。但是池串串并未将该费用退给王小毒,王小毒后打电话要求旅行社退还相关的费用,因此双方产生纠纷。

 

二、律师分析
如何处理本案的纠纷,首先需要明确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第三人池串串代游客王大爷向旅行社支付团款、签订合同,旅游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旅游合同法律关系中,对游客来说,其主要义务是向旅行社支付旅游团款。因此,无论游客王大爷是否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其支付了旅游团款,即履行了旅游合同主要义务,旅行社接受,双方的旅游合同法律关系即成立。那么池串串帮忙支付了旅游团款可以视为游客王大爷履行了支付团款的义务吗?

池串串虽然是直接向旅行社支付旅游团款的人,但实际上其是以王大爷的名义进行的行为。从法律层面来讲,此行为称为委托代理。池串串接受委托以王大爷名义进行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王大爷承担。也就是说,池串串接受王小毒的委托(由于王小毒与王大爷之间的特殊关系,可将二者视为一体),以王大爷名义报名旅游团,支付旅游团费,签订旅游合同,效力当然及于被代理人王大爷。池串串代王大爷进行的行为,即王大爷的行为。因此,双方之间的旅游合同当然成立。

第二,旅行社将团款退还给代付团款的池串串 ,是否视为退还给了游客?
基于上一问的分析,王大爷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双方均应当受到旅游合同的约束。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选择解除旅游合同,旅行社应当将剩余费用退还给游客。而此时,旅行社是否能够向第三人履行退费义务呢?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知,向第三人履行债务,需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合同成立后,基于法律规定的合同相对性,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仅为游客王大爷和旅行社。旅行社退费应当退还给合同相对方,即游客王大爷。而池串串始终是作为旅游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其与游客王大爷之间的代理关系因委托任务完成(合同订立)而结束。若旅行社未征求游客的同意或者未收到游客对第三人的授权,擅自将团款退还给第三人池串串,则不能视为向游客履行了退款义务。

而至于为什么旅行社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收取第三人的费用作为游客的团费,是因为第三人接受了游客的委托,并且第三人履行付款义务一般不会对游客的利益产生损害。另外,旅行社也可以拒绝第三人池串串代游客履行付款义务。

三、案件反思
实践中第三人代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但是未提供委托书的情形广泛存在,虽然不至于绝对导致旅游合同对游客没有约束力。但是,一般情况下还是建议旅行社要求第三人提供相应的书面的委托书,否则可能出现游客不认可签订书面旅游合同的情形,由此给旅行社带来诉讼风险,甚至行政处罚的风险。

另外,对于旅行社退费时选择的主体,建议秉持合同相对性原则,跟谁签订合同,就把费用退给谁。否则可能会因此引起与游客之间的退费纠纷,到最后仍然需要向游客履行退费义务,与第三人的纠纷则需要另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