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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按摩伤到腰,不赔2万不回国

来源:公众号:旅游法律独角兽 发布:2020年01月13日 作者:何静 人气:1034

一、案情简介

游客王某报名参加成都A 旅行社组织的“成都-曼谷、芭提雅6日游”,行程第三天,王某在A旅行社推荐的按摩店按摩时,突然腰受伤。随后旅行社工作人员和按摩店工作人员将其送往医院,检查结果为扭伤,治疗后王某当天出院。

离开医院后,王某正常行走并且继续后续的行程。但是回团前一天,王某突然腰疼,要求赔偿2万人民币,否则不回国,并且以自杀相威胁,拒绝与旅行社工作人员进行沟通。

A旅行社迫于无奈,由此进行法律咨询,担心王某实施极端行为或者第二天拒绝去机场登机造成滞留,从而导致旅行社承担责任。

对于旅行社来说,虽然面对的游客多不胜数,但是对于游客是有理有据还是胡搅蛮缠,有时候还需要借助法律手段来进行分析,以便妥善处理。

二、游客在旅行社推荐的按摩店受伤,旅行社就应当承担责任吗?

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其是否与按摩店存在合同关系、按摩店是否协助履行旅游合同义务。


首先,若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则该按摩店属于履行辅助人。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根据《旅游法》的规定,由于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因此,在此种情形下,游客王某因履行辅助人按摩店的原因导致扭伤的,王某可以要求A旅行社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按摩店承担责任,A旅行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按摩店追偿。


其次,若按摩店与旅行社不存在合同关系,则旅行社仅在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责任承担后可以向实际责任方追偿。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推荐的自费项目,不论是否与相应主体有合同关系,旅行社都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推荐的主体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对该项目可能涉及到的安全风险进行警示告知,在发生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后及时救助、积极帮助。

本案中的旅行社在游客发生腰伤时及时送往医院治疗,若推荐的是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按摩店,同时对不适合按摩等情形进行了风险告知,发生腰伤之后游客继续行程的风险进行了警示告知,则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需要对游客王某后续的腰伤承担责任。


三、游客拒绝登机回国造成滞留的后果由谁承担?

游客王某拒绝登机造成滞留的行为属于滥用权利、自己行为致损,若旅行社对王某已经尽到了警示告知义务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自己损失扩大,则后果应当由王某自行承担。


游客王某与A旅行社之间成立旅游合同法律关系,王某不仅需要履行支付旅游团费的义务,还需要履行配合旅游行程,避免造成不合理损失的义务。在本案中,王某以旅行社不赔偿就拒绝登机回国相要挟,属于过度维权,是滥用权利的表现。若王某在第二天应当登机回国时确实拒绝登机,从而造成滞留的,王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同时,A旅行社不仅应当对旅游行程中游客的安全提供保障,还应当对游客进行提醒告知,比如登机时间、登机地点、不登机的后果,在游客有违约行为之时采取措施防止自身损失扩大。虽然游客王某采取了不合理的方式来主张赔偿,但是旅行社仍然应当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组织游客按时回团,在游客不履行约定回团时,采取警示、报使馆、先行垫付等合理的措施,尽量避免自身损失扩大。


四、案件启示

很多旅行社以为,推荐的自费项目并不属于行程中的一部分,而是属于游客自愿参与的项目,并非旅行社的强制行为,因参与自费项目导致的损害应当游客自担风险。然而却忽略了,旅行社对于推荐的自费项目也应当尽到合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推荐的项目经营主体应当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对项目涉及的风险应当告知游客、发生损害后积极救助等。否则,旅行社可能会因为义务的未履行,而对在自费项目中受损的游客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一些游客采取极端手段进行维权的,比如本案中的游客王某以自杀威胁旅行社赔偿的,旅行社需要明确的是,自杀是自身危险性行为,是游客对自身生命权的放弃,旅行社无法控制其行为、不能限制其行使权利,王某应当预见到其行为产生的后果。旅行社只能在合理必要的范围内采取外部安全保障措施,比如报大使馆、报警处理。


另外,对于游客在旅游团中过度维权的情形,建议旅行社把握自己的底线,尽量规范操作,对履行义务的关键行为进行留痕,同时辅以外部力量进行佐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