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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游客走失,旅行社如何解救?
一、先听故事
让上班族说,啥子事情最美好?我觉得周末能够睡个懒觉绝对是排名前三的美事,更何况是秋天的周末,温度事宜,适合造梦。然而我,就在这么适合造梦的早上,被微信连续的叮咚声叫醒,睁开眼睛正想看是啥子要紧事,催得这么扑爬跟头的,电话就打过来了,铃声大作,周公立马跑路。
“哎,哎邓律师啊?不好意思,打扰你,我们有个客人,五十多岁一个大哥,一个人出来耍,昨天在普吉老街耍的时候,走掉了,现在人都还没有找到,现在成都商报、微博都在发新闻了,咋整哦?”
“客人合同签没有?健康申明那一栏有没有写身体健康无任何疾病?普吉老街是不是行程上的景点?
“客人五十多岁,一个人出游,合同和相关条款都是签了字,健康申明也是写的身体健康,适合出游,无疾病。普吉老街是我们行程上的景点,但不是传统意义的景区,就像太古里、春熙路那种,到了之后客人自己逛,每个人都可以自由选择自己感兴趣的地方和店铺,比如想喝咖啡的可以去泡咖啡店,想买当地特产的可以去特产店,想买衣服的也可以去花花衣服店。哪里想得到,他就没回来嘛。”隔起电话,我都感觉到旅行社的捶胸顿足。
“昨天导游领队是咋个安排的?没找到之后我们报警,报大使馆,通知客人家属没得?”
“昨天团队一起坐旅游大巴到了普吉老街街口,导游领队告知了全团所有客人集合时间、集合地点、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包括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并再次告知了大家导游和领队的联系方式。大家就三三两两进了老街,导游在集合地点也就是大家解散的地点等客人回来,领队应其他几位客人邀请,陪他们去选咖啡店了。
我们是下午两点去的普吉老街,约定的是下午四点半集合,结果我们从四点半等到五点,都没有看到客人来,打电话关机,导游和领队就让其他客人先上车,他们分头去找,找到晚上七点,还是没有找到人,眼看到天都要黑了,他们就赶紧报警和报大使馆了,然后通知了国内旅行社以及客人家属。”
“目前情况下,你们做得还是比较合格的,家属如果要求前往普吉找人,旅行社这边需要协助,交通费这些合理必要的费用,1-2人可以垫付。另外可以让导游领队写一个情况说明,让全团其他客人签字。”
“好的,邓律师,那这个事情,你看我们旅行社有没有责任呢?”
各位,龙门阵摆到这,你们认为旅行社有没有责任呢?还是那句话,责任问题还是要看法律的相关规定,关系理清楚,不当冤大头。接到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法律规定。
二、凡事讲依据
1.《旅游法》第八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以明示的方式实现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警示。
2.《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3.《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其实比较好理解,没有说啥子生僻词汇,大家肯定也都看得懂的,总结起来一句话,旅行社要是尽到自己必要的义务了,这个事情肯定就是客人的主要责任,如果旅行社没有尽到自己必要的义务,那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别个家属找你要人,你也只有承起。
那这个案子中,旅行社到底有没有责任呢?我们来一起根据法律规定,分析一下。
三、万事讲道理
1.法律关系。客人张大哥和成都这家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出团前也支付了相关旅游团款,双方形成了包价旅游合同关系。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安排客人的行程,并做好相关的提示。客人应当遵守与旅行社的合同约定,按时按点参与跟团活动,不得擅自脱团、离团。
2.旅行社应当如何做才算尽到义务?对于旅行社来说,包价旅游合同和单项委托合同有本质的区别,虽然都是为客人提供服务,但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形和承担的责任都大不相同。单项委托合同,旅行社只是作为委托方,根据客人要求,代客人订购1-2项服务,提供服务为第三方,若预定后第三方的服务出现瑕疵,客人向提供服务方追责,旅行社协助客人追责即可。但包价旅游中,旅行社承担着全团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责任,相对来讲,责任重大。作为旅行社,就应当做好以下几点:
(1)事先的安全告知。
签订合同时,需要让客人将自身身体情况写明,是否适合参加本次旅行,60岁以上老人还需要签安全告知书。
合同后需要附本次行程的具体安排,在自由活动的时间或区域,需要特别提示,包括和游客密切相关的当地法律规定、民风民俗、生活习惯等,防止游客在自由活动期间无意冒犯带来的麻烦。
(2)事中的强调。
在每天的行程即将结束前,或是自由活动即将开始前,导游领队应当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防止游客在自由活动期间遭受人身财产的损失或侵害。
(3)事后的救助。
一旦游客的人身财产受到威胁或侵害,旅行社应当在第一时间实施救助,比如报警、送医院治疗等,并且报国内旅行社,必要时,需要通知客人家属及大使馆。
以上三点做到了,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就基本履行完成。本案中,旅行社与客人签订合同规范,导游和领队也明确告知了安全注意事项,以及集合时间和地点,发生客人未归队的情况后,导游领队也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所以本案中,旅行社已经基本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3.客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本案中,走失客人张大哥为50多岁的男性,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他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自身行为产生的后果,张大哥自己应该有预判。换句话说,出门在外,现在都靠导航,你手机没电又一个人,这不是自己跟自己过不去?就像看到都要下暴雨了,你伞都没得还往外跑,那肯定要遭淋成落汤鸡。所以这个事情,张大哥自身是有主要责任的。
大家听完这个分析,是不是心头一哈就有数了?所以说,跟团出游也要自己注意,不是说跟团就是带了个保姆,你的吃喝拉撒旅行社都给你安排的巴巴适适的,但是吃饭遭呛到这个事情,未必你还要怪旅行社没考虑到你喉咙粗细?这个就纯属扯横经了。
四、不要慌到走
说到这,再多说一个问题,虽然这个案子我们通过旅行社的描述,认为旅行社已经基本尽到了安保义务,但是如果客人最后真的失踪了,家属把旅行社告上法庭,法院判责是不是跟我们的分析是一样的呢?
我们律师界有句话,也是我们常常对当事人说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所以,发生这类事后,旅行社是否如自己所说,已经做了一堆事情,尽到了安保义务,还要看是否把自己做的事情固定了证据。这才是责任判定的关键。
那么证据固定有哪些方式方法呢?
1.合同签订规范。包括行程安排、自由活动安全注意事项告知黑体加粗、健康申明、老人安全告知书、特殊人群免责书(老人、孕妇、未成年人);
2.行程中导游领队的安全告知,可以将自己的手机给团上的游客,让他们帮忙录一下视频。不要嫌麻烦,这个团如果出了安全问题,这个会帮你大忙;
3.事情发生后,联系客人的沟通记录、报警记录、送医记录等相关证据都要留存,有条件拍照、录视频最好,没有条件就写一个情况说明,让全团客人签字证明。
另外,这类事情发生之后,家属肯定是很着急的,如果家属有要求要前往当地找人,旅行社可以视情况而定,垫付合理必要的费用,一般来讲1-2名家属是合理人数,垫付费用之后,让家属打一个条子,也是证明旅行社在事发之后尽到自己义务的一个表现。
当我把这篇文章刚刚写完的时候,接到旅行社的电话,客人张大哥找到了,据说是在普吉老街鬼打墙,出不来了,好不容易走出来已经是凌晨,手机没有电,又不记得导游和领队电话,只好搭顺风车到了普吉机场,找警察才找到团队。
虽然这个事情虚惊一场,结局皆大欢喜,但对于旅行社和客人来讲,我认为都有教科书级别的意义。好了,风雨路上,旅游法律独角兽为你保驾护航,我们下期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