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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自费项目需要征得所有游客同意吗

来源:公众号:旅游法律独角兽 发布:2019年11月07日 作者:何静 人气:1424

吕某与A旅行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吕某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普吉岛6日游,费用总计1880元。在旅游行程中,领队推荐了“PP岛一日游快艇往返”的自费项目,除吕某在内的两名游客不愿参加自费项目之外,其他游客均选择参加,后领队带领其他游客去往PP岛,而吕某则留在酒店自由活动。行程结束后,吕某认为旅行社安排自费项目并未取得自己的同意,上述自费项目侵占了其原定行程的时间,导致其原有行程受到影响,故要求旅行社承担旅游团费三倍的赔偿金。后因双方协商不成,吕某遂诉至法院。

二、法理分析

第一,游客吕某与A旅行社之间的法律关系。游客吕某与A旅行社形成了旅游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双方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的处理方式,合法有效,作为合同的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基于诚信原则和游客自主选择权,旅行社应当按照行程单约定的行程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行程,更不得强迫游客参与另行付费项目。
第二,安排自费项目挤占既定项目时间的性质如何认定?
首先,对于愿意参加自费项目的游客来讲,属于游客与旅行社协商一致,放弃既定的旅游项目或者缩短既有项目的游览时间,是对其自有权利的一种处分,属于对合同原有行程的变更,应当作为旅游合同的补充协议,成为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其次,对于不愿意参加自费项目的游客来讲,若旅行社为满足参加自费项目的游客愿望、履行与参加自费项目游客之间变更后的旅游合同,而对不参加自费游客的既有行程产生影响,导致原有旅游景点取消、时间被延长或者缩短等现象产生,由于双方并未对参加自费达成一致,因此旅行社对该部分游客行程造成影响就属于违反了合同约定,涉嫌擅自变更行程,不仅会承担违约责任,还可能会受到来自行政机关的处罚。
第三,自费项目是否需要取得全体游客的同意,旅行社才能进行安排?
对于该问题,我们需要判断旅游行程中自费项目的合法要件。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旅行社安排自费项目需要同时满足两个前提:
一是游客和旅行社协商一致或者游客主动提出参加自费项目的要求;
二是旅行社安排的自费项目不得影响同团其他不愿参加自费项目游客的原本行程安排。因此,对于自费项目,游客当然享有自主选择权,旅行社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参加,原则上旅行社需要取得全体游客的同意,才能对会影响原有行程的自费项目进行安排;但是,若旅行社对不参加自费项目的游客进行妥当合理的安排,不影响其原有行程,即使有部分游客不同意参加自费项目,旅行社仍然可以安排愿意参加的游客进行自费项目。
在本案中,旅行社若不是在自由活动期间安排自费项目,改变原有行程带领游客参加自费的行为就属于变更行程,未采取适当措施对不参加自费的游客进行安排,导致其原有行程受到影响的,就涉嫌擅自变更行程,将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游客是否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在旅游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中,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为《旅游法》第七十条“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因此,适用团费三倍惩罚性赔偿应当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是旅行社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而拒绝履行;二是游客对旅行社履行义务进行了请求;三是旅行社拒绝履行的行为造成了游客人身损害或者滞留等严重后果。在本案中,旅行社是否具备履行条件?是否拒绝履行?游客是否进行了履行请求?安排自费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需要吕某进行举证,若吕某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将会承担败诉的风险。

三、案件启示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游客都应当具有平等的地位,对于安排的自费项目,即使只有一名游客不愿意参加,也是游客应当享有的权利,旅行社不能以大多数游客都参加来强制其参加。毕竟,游客合法权利的实现,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来进行限制。
因此,旅行社应当对所有游客一视同仁,和不同游客成立的旅游合同,按照与不同游客达成的不同约定来全面履行。为尽量防止违约行为甚至违法行为的发生,对自费项目,建议旅行社在旅游产品设计时就全面考虑、适当留白,尽量将需要另行付费或者购物的项目、场所安排在游客自由活动期间,避免指定购物店,避免因安排自费导致游客原本行程受到影响,甚至构成擅自变更行程,招致不必要的处罚和责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