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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属于不可抗力吗?
近日,台风“海贝思”在日本东部登录,有官员称这是东京60年来经历过的最强台风,本次台风不仅给日本带来了极大困扰,也给境内组织到日本旅游的旅行社带来了疑惑:
成都一旅行社组织游客参加10月11日前往日本的旅行团,游客11号前往日本,但是12号台风登陆,风大雨大且有地震,导致游客在酒店不能出门,后游客投诉旅行社,认为旅行社应该提前告知他们强台风即将登陆,他们有选择权和知情权,但是旅行社认为这属于不可抗力,不应当承担责任。双方对旅行社是否应当对台风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产生了分歧。
那么,台风是否如传统所言,属于不可抗力呢?
如果属于不可抗力,旅行社是否应当对台风造成的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后果承担责任呢?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对于不可抗力,法律有相关规定。
如《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由此可知,因不可抗力造成旅行社不能履行旅游合同义务的,除部分费用需要与游客进行分担外,旅行社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二、台风属于不可抗力吗?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依传统观念,不可抗力包括火山爆发、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以及社会异常事件。
根据法律的规定,需要同时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这三大要素,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一些传统现象(如台风)是否属于“不能预见”,需要我们考量主客观因素进行探讨。
首先,对于台风是否会发生这件事情本身,是不可预见的。台风虽然属于常见的自然灾害,每年都会在沿海地区产生,但是其并没有固定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形成具有随机性。因此,在台风预报之前并不能预见是否会发生台风,若签订合同之后才有台风的形成、预报,对于当事人来说就属于不可预见的、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形,当然属于不可抗力。
另外,若实际情况与预报不符,超出了可以预见的范围,导致当事人无法提前防范,也属于不可抗力。
其次,对于台风将会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发生,原则上是可以提前预见的。在气象等相关科学高度发展的今天,每当台风来临之前,各级海洋预报部门、气象部门和地方政府,都会提前做出预报,发布预警。虽然目前的科技水平还不能精准计算路径、预报受灾程度和分布范围,但是已经可以提前预见台风大致登陆和移动的方向以及强度。
台风作为一种自然灾害,虽然不能避免,但是人们完全可以在台风预报之后在能力范围内采取适当必要的措施进行防范,减少甚至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在台风预报之后,对于当事人来说台风又是可以预见的。
因此,台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例如:旅行社与游客签订合同之后,才预报有台风的发生,那么旅行社当然可以以不可抗力(台风将要发生,无法预料到)为由变更甚至解除合同;
但是,在台风预报之后,若旅行社明知某地将要发生台风,仍然选择带领游客前往该地,最终受到台风影响的,属于旅行社可以预见的范围,是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的。当然,有一部分台风,虽然事前能够预知,但因其超出预报级别,或者临时“转换”路线,即使采取措施也无法防止损害的发生,也属于“不可抗力”。
三、本案中的旅行社是否应当对台风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本案中,台风“海贝思”在登陆前,相关机构已经发出了通告,且对台风的强度也作出了相关预报,旅行社作为专业的旅游机构,应当关注旅游目的地的天气情况并且及时告知游客。
因此,游客前往日本之后受到台风的影响,对于旅行社来说是应当预见的,不属于不可抗力。另外,旅行社完全有时间、有条件在游客11号前往日本前告知台风情况,让游客自己选择是否继续行程,或者旅行社选择变更、解除旅游合同(此时就属于不能预见台风是否发生的不可抗力)。
但本案中的旅行社没有告知游客台风情况,履行相关警示告知义务,也没有选择适用不可抗力变更或者解除旅游合同。因此,旅行社应当在未履行告知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以台风是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对日本台风造成的游客损害免责,不能成立。
四、总结
不可抗力的免责情形,必须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大要素。人类并不能避免台风等自然灾害的发生,但是伴随着科技的进步,相关部门可以对台风进行提前预报,预报后发生之前的台风将产生的影响对旅行社来说是可以预见的,不属于不可抗力,旅行社应当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对游客进行警示告知,即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通过自己的行为减少甚至避免影响的发生,否则旅行社应当在其未履行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当然,如果在预警之后发生之前,旅行社已经尽其努力仍然不能避免影响的发生,而且不能克服此种影响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就符合不可抗力三要素,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
现今世界,人类掌握了越来越多的自然风险管理工具,深化了对自然灾害的认识,可以越来越快、越来越准确的预见自然灾害的发生情况。
因此,原则上不承担责任的不可抗力情形越发减少。这也警示各大旅行社,在预先获知自然灾害讯息的前提下,理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及时履行警示告知义务和事后救助义务,在能力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措施减轻损失甚至避免事故的发生,否则,“天灾”因为“能够预见、防范和克服”会转变为人祸,因此导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