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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擅自变更行程顺序被处罚

来源: 发布:2019年10月28日 作者: 人气:6792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月28日,导游何某未取得王某某等游客同意,擅自将当天的旅游行程由“乐山大佛-海棠香苑-健康城凯梦乳胶”变更为“海棠香苑-健康城凯梦乳胶-乐山大佛”。

二、处罚结果
乐山市旅游和体育发展委员会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该导游5000元罚款并暂扣导游证1个月的行政处罚。


三、法理分析
擅自变更行程,即导游或者领队未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开展行程,并且该行为未取得游客同意也不存在法定事由的情形。

第一,改变行程顺序是否属于变更行程?

按照法律规定,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且旅游合同中应当包含旅游行程安排,旅游者有要求旅行社按照行程安排开展旅游活动的权利,导游和领队必须履行按行程安排组织旅游的义务。

旅游行程安排一般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等内容的安排。导游和领队接受旅行社的委派带团出游时,擅自增加、减少、调换旅游安排,属于变更与旅游者事先达成一致的行程安排,即旅行社单方变更合同,该行为既属于违约行为,又属于违法行为。

本案中,导游在未征得游客同意也不存在法定单方变更合同情形下做出的行程顺序变更,违反了旅游者的意志,属于擅自变更行程,不仅会遭受行政处罚,旅行社还可能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旅游行程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变更呢?

需要注意的是,旅游合同签订后并非绝对不能变更,为顺应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情形,《旅游法》规定的是不得“擅自”变更。所谓的擅自变更,就是凭自己的需要和想法,单方改变旅游行程的安排。因此,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变更行程安排: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

在旅游行程中出现不可抗力,导致旅游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经旅行社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旅游者不同意变更可以解除合同。

2、意外事件。
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包括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等情形。签订旅游合同后,旅行社即使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仍然不能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

因意外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旅行社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3、双方协商一致。
在没有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发生的情形下,旅行社和旅游者经过协商一致,也可以对旅游行程作出变更,这是双方自由意志的体现。

但要特别注意的是,要证明上述行程变更系协商一致的结果,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否则仍然难以摆脱擅自变更的嫌疑。

第三,旅行社是否应当对导游擅自变更行程的行为承担责任?

在实践中,带领游客出游的是导游和领队,擅自变更行程也是导游和领队具体所为。但是,导游和领队作为旅行社委派带团出游的人员,其行为应视为旅行社的行为。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因此,即使是与旅行社形成劳务关系的导游,旅行社也必须对其委派导游的职务行为后果承担违约或者违法责任。导游擅自变更旅游行程顺序,除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接受行政处罚之外,还可能会接受来自旅行社的责任追偿。


四、案件启示
导游即使只是擅自变更行程顺序也属于擅自变更行程,只有在与游客协商一致、遭遇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事件的发生时,才有可能属于合法变更行程,不承担相应行政或者民事责任。

因此,旅行社应当加强对导游和领队人员的培训,增强导游人员严格执行旅游合同约定行程安排的意识,这也是合同法中“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要求。擅自变更行程安排,既属于违约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对于导游和旅行社来说都得不偿失。

同时,游客在选择跟团出游时,要确认行程安排,并且要求旅行社按照约定的行程进行接待,如果出现擅自变更行程的情况,可直接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相关法条:
《旅游法》
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六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第八条 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
第九条 导游或领队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旅游者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影响旅游服务质量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至5%的违约金,本赔偿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导游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二) 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三) 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