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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单方取消订单,是否担责?

来源:公众号:旅游法律独角兽 发布:2019年10月25日 作者:曾一律师 人气:3106

一、投诉内容
俞女士在成都某高端酒店入住,费用:共约900元,行程日期:2019年10月1日-2019年10月3日。俞女士表示在酒店官方app下了入住订单,并收到酒店入住确认,后续酒店不承认当初的价格约定,单方面取消了订单,也表示若是入住,需要补充差价,俞女士对此不满,故投诉。

二、结案情况:调解失败。

三、法理分析
1.酒店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
酒店在官方app上发布的信息构成要约,俞女士在app上下单,对酒店发布的信息确认构成承诺,双方建立服务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酒店在官方App上发布的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俞女士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酒店同俞女士之间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酒店同俞女士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酒店提出补差价对服务合同进行变更,俞女士不同意此项请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酒店未经俞女士同意,擅自单方取消房间订单。酒店违反服务合同的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2.俞女士可以采取哪些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本案属于服务合同违约,俞女士可采取的方式有同酒店协商和解、向有关部门投诉、由第三方(如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介入调解、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案中,服务合同的总费用为900元,酒店单方解除服务合同,需要承担违约金并不高。相较于国庆期间可能上涨的价格,违约金可能比上涨的费用要低,导致酒店愿意违约。对于俞女士来讲,无论是投诉、调解、起诉等维权方式,不仅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而且时间成本及费用成本都很可能高于实际损失。俞女士通过投诉或协商、新闻媒体等方式曝光酒店不诚信的行为,维权可能的性价比较高。   
                     
四、行业警示
在互联网时代,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习惯出行前在网络上预定房间,尤其是在国庆节假期、五一假期、考研期间等房价因市场原因上涨时,提前预定房间会给消费者带来便利以及实惠。相对于酒店经营者来说,节假日期间或其他特定期间,房间价格因市场因素涨幅较大,可获得利润往往大于取消订单产生的违约成本。

酒店通常采用系统出错、操作失误、订单异常或者直接表示需补差价等方式单方取消订单以获取更大利润。此种不诚信的行为给消费者带来多种不便,也导致消费者需要付出更高的价格及时间入住同类品质酒店,因而引发的投诉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酒店经营者仅承担违约责任,并未对酒店经营者此种行为规定相应的行政责任。

诚信经营是酒店之魂,不诚信的酒店经营者可能得到一时利益,但损害的是酒店品牌形象,无法持续长期辉煌。只有坚持诚信原则,酒店企业才能健康发展,长盛不衰,立于不败之地。

五、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电子商务法》
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