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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低价游,都是输家
一、案情简介
2018年4月24日,杨某等2人在四川A旅行社有限公司B服务网点与在四川A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该合同约定以每人200元的价格参加由A旅行社组织的“峨乐二日游”旅行团,且该费用已由杨某支付并由A旅行社开具金额为肆佰元的专用收据,根据四川省旅行社协会和成都市旅行社协会发布的成都出发四川省内热点旅游线路参考价(成旅行社协发2018)03号),“峨乐二日游”淡季、平季和旺季参考价分别为400元/人、500元/人、600元/人,而合同显示实际团费为200元/人,涉嫌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二、结案情况
成都市旅游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成都市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6年修订)》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该旅行社180000元罚款,以及对该旅行社A网点责令停业整顿7天,该旅行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叶某罚款人民币12000元。
三、法理分析
“不合理低价”从字面意思解释为旅行社发布的旅游产品违背商品应有价值规律,低于商品的成本出售。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的作用,社会资源的市场配置是通过自由竞争来实现的,市场的自由才能确保资源优化配置和市场效率的最大化,这种“不合理低价”行为扭曲了旅游市场“竞争自由”和“市场效率”的价值导向。
因此,2013年《旅游法》出台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因为旅游市场“不合理低价”的普遍性,市场自主调节无法整治这种市场乱象,旅游市场从上至下出现了根本性的“紊乱”,国家层面只能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加干预。
2015年在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中,对“不合理低价”行为作出了官方解读,列举了几项典型的“不合理低价”行为:
①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
②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③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
④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
本案中,A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四川省旅行社协会和成都市旅行社协会发布的成都出发四川省内热点旅游线路参考价30%以上,以淡季400元/人的标准来举例,“峨乐二日游”旅行社协会的最低价为280元/人,A旅行社的旅游产品明显低于280/人的价格,同时根据A旅行社为游客出具的等额专用收据,“不合理低价”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受到行政处罚。
四、行业警示
“不合理低价”从本质上来说就是旅行社为牟取不正当商业利润的一种手段。
从游客的角度来讲,旅游市场经营主体不是慈善家,游客如果报名参加旅行社组织的“不合理低价游”,往往会发生导游引诱、欺骗、强迫购物,擅自变更行程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虚假宣传等情况。
笔者认为正是因为“不合理低价”才滋生出以上种种旅游乱象,对于游客的合法权益是极为不利的,游客基于对旅行社的不信任,更多会选择自助游或自驾游,旅游经营者会面临更为艰难的处境。
从导游群体的角度来看,社会导游群体长期处在一个不稳定收入、没保障的旅游环境中,旅行社为导游指派的低价团,导游为了购物店回扣只能引导游客购物,因此不善于合法引导的导游面临着转业的危机,引诱购物的导游会被游客认为是旅游骗子,强制购物的导游可能会丢掉工作,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从旅游同行的角度来看,“不合理低价”真正伤害的是旅行社,这是一种劣币驱逐良币的行为,“不合理低价游”一经开始,各旅行社会纷纷效仿,旅游市场则会遭到强烈冲击,逐渐变成一损俱损的状态。
自《旅游法》颁布以来,可以肯定的是“不合理低价”现象确实有所收敛,旅游市场逐渐恢复崇尚“自由竞争”的状态,近几年各旅行社均纷纷推出纯玩团、高品质团以及私人订制团,从侧面反映出旅行社之间的自由竞争靠的是旅游产品吸引度,而不是赤裸裸的低价。
虽然旅游产品作为虚拟的一种商品,不具有实体性,但是即便是虚拟产品也会有商品固有的价值属性,旅行社应该做的是转变营销思维,怎样去设计好的旅游产品,优化产品性能,提高产品的服务质量,提升游客满意度和舒适度,而不是以“不合理低价”来获取快餐式的利润。
五、相关规定
《旅游法》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