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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寺庙,油盏点灯,点开骗局

来源: 发布:2019年10月11日 作者: 人气:6409

一、案情简介


黄女士一行4人于2018年12月30日在A市旅游时,聘用了“当地人”跟车讲解(收费200元),在“当地人”的带领下,黄女士等人来到“灯盏寺”。“当地人”用十分钟左右的时间讲解了地震有关的情况,然后就带黄女士进“寺庙”祈福。黄女士被单独带进了一间小屋子,一个五十岁左右的人问了出生年,说了几句祝福语,随后递给黄女士一行人一个红色本子,让他们写上名字捐灯油钱,并建议了300、600、900几种金额。黄女士一行4人最终给付了2000多元进行点灯。回家后,黄女士等人通过百度网站未搜索到该寺庙。心中产生质疑,遂投诉到旅游主管部门。

二、结案情况


旅游综合执法大队接到投诉后,立即联合公安、民宗、城管等部门进行了联合执法检查,最终作出如下处理:

1.查清“灯盏寺”属非宗教场所,责令不得对外销售香、烛、灯,其经营的工艺品必须明码标价并建立完善的进货台账。

2.责成“灯盏寺”负责人及时退还游客钱财。

3.要求龙池镇查关社区负责对“灯盏寺”加强日常监督,不得再从事宗教活动。

三、法理分析 


1.法律关系。本案件中,涉及两个法律关系,第一是黄女士一行人与“当地人”存在的劳务关系,黄女士一行人给付200元,聘用“当地人”提供讲解服务。第二个是黄女士一行人进行点灯捐款,灯盏寺作为非宗教场所,非法诱导、收取黄女士一行人的捐款,构成欺诈。


2.“灯盏寺”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案中,该寺庙的设立,并未在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报备,属于私自设立的寺庙,不具有合法性。宗教教职人员并未经过宗教团体的认定,也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属于非法从业人员。


在黄女士一行人进入该寺庙后,相关人员还诱导黄女士一行人进行捐款,违背了《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非法收取的“灯盏钱”也落入该寺庙相关人员的私人腰包,并未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


故“灯盏寺”的一系列行为违反了《宗教事务条例》,相关部门对其作出不得进行宗教活动、售卖相关宗教用品、退还游客的捐款款项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的。


3. “当地人”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游客是否可以向其追责?本案中,“当地人”作为导游将黄女士一行诱骗入“灯盏寺”,并由寺内“讲解员”收取黄女士一行人近2000元的“灯盏钱”,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规定。


但“当地人”为黄女士一行主动聘用的“导游”,游客本身对其情况并不了解,也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例如从属于哪一家旅行社,是否有导游证件等。“当地人”讲黄女士一行人带入“寺庙”后,“寺庙”内的工作全部交给了“解说员”。若游客事后投诉该“当地人”,而其身份信息又模糊不清的情况下,旅游业相关主管部门查找该人十分困难,也不知晓该“当地人”是否属于旅游从业者,导致查证困难,追责难度大。



四、启示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外出旅游的人越来越多,并且有大量的游客开始热衷于自由行,不再选择跟团游。到达当地后,直接找一个向导开始当地的旅程是很多旅游者的惯常做法。


该做法让游客充分体验到自由的好处,也避免了不了解当地情况没有玩得尽兴。但需要注意的是,找向导时,需要找具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让旅行社委派持证导游进行活动安排。

第一,合法合规的旅行社和导游操作规范,能够保证游客出行的安全;

第二,旅行社与导游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能够保证游客旅行质量;

第三,具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及导游均受旅游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旅行社根据《旅行社条例》均需缴纳足额的质量保证金。如若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游客后期维权也会有保障。


综上,旅游市场的规范不仅仅是旅行社与相关部门的工作,也需要广大游客一起,共同打造一个良好的旅游环境。旅行社按照法律规范合法经营,游客也需在合法资质的旅行社处报名出游,切勿贪方便,图便宜随意找导游带队,使不法分子存在侥幸心理。


即便自由行未通过旅行社找向导,游客也一定要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例如导游证件是否齐备,可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验证;导游对线路是否熟悉,能否胜任向导的工作等。只有游客与旅行社都按照规范进行出游和操作,才能避免行程当中发生危险或不愉快,整个旅游市场才能形成良性循环,游客信任旅游市场,旅游市场也回馈给游客更多更好的旅游产品。


适用法条: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活动。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捐赠,有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