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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未与旅行社签定旅游合同,谁该担心?

来源:公众号 旅游法律独角兽 发布:2019年10月11日 作者:曾一 人气:1865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月30日,游客李某某到四川省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游览乐山大佛景区项目,但四川省某某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结案情况

乐山市旅游和体育发展委员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四川省某旅行社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乐旅体委罚字〔2018〕xx号)。

三、法理分析 

首先,从旅游合同签订的立法目的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且明确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1)为什么需要订立合同呢?笔者认为,为更好的规范旅游者以及旅游经营者的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司法判决的公平与权威,更好的保护旅游者及经营者的权益,旅游合同应当签订。

(2)为什么包价旅游合同就应当采用书面订立的形式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式在再现内容的方式达成的协议。


包价旅游项目涵盖了到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者整个游览行程,比单项旅游服务项目承担着更多的义务,也更容易产生纠纷。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通过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在解决纠纷时,可以查询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这种形式明确肯定,有利于解纷的解决,更体现公平正义。


其次,从相关法律规定的角度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未能与旅游者订立合同的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案中四川省某某旅行社组织游客游览乐山大佛景区未与游客李某某签订旅游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四、启示



在旅游经营活动中,最常见的旅游服务项目为包价旅游,出于交易的便利性,旅行社往往采用电子合同签订包价旅游合同,以二维码扫码、发送签约链接方式等方式同旅游者签订合同,若旅游者未签约,旅行社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吗?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书面形式一般指当事人双方以合同书、书信、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达成协议,上述旅行社同旅游者签订合同的形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旅行社应当主动履行其签订合同的义务,向旅游者及时发送电子合同的二维码、电子合同的链接。若旅游者未在电子合同上签字但是微信、QQ等明确回复表示同意以及其他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情形时,应当视为对上述合同的认可,此种情形可最大程度减少旅行社的行政责任。


最后,虽然旅行社可能因存在前述情形被行政机关减轻责任甚至免于处罚,但旅行社应清醒地认识到,不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既不能免除自己的合同义务,也有承担行政责任的风险,轻则处以2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重则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旅行社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规范自己的经营活动,及时同旅游者签订旅游服务合同。规范经营,打造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是每个旅游经营者应当尽的义务。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五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二)旅游行程安排;(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旅行社条例》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因此,游客与旅行社没有签定旅游合同,担心的是旅行社,旅行社没责任都会因没签合同而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