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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通过登报声明就能免除自身责任吗?
2010年初,多名游客向北京市旅游局投诉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北京某旅行社取消澳大利亚、新西兰旅游合同,员工吕某某有诈骗嫌疑。北京市某公安分局以吕某某涉嫌诈骗,将其拘留。经查, 吕某某原为该旅行社出境中心员工,后于2009年1-10月底承包了该出境中心部分业务,以该旅行社名义操作出境旅游业务。2009年11月1日,双方合法解除承包关系后,该旅行社在报纸刊登声明,解除其与吕某某的承包关系,称吕某某的债权债务与其无关。在此之后,吕某某使用其私刻的印章,继续以该旅行社出境中心名义操作旅游业务,采取以超低价格招徕游客、再以向游客收取出境游保证金弥补团款的方式,在2009年11月至2010年初期间,将招徕的游客交包括该旅行社在内的其他10家旅行社安排出境旅游。2010年初,因吕某某未向上述旅行社支付或足额支付旅游团款,旅行社未如期安排游客出行,引发游客投诉和报案。吕某某案件涉及游客约200人,收取出境游保证金700余万元,除部分款项打入该旅行社出境中心对公账户外,大部分款项汇入吕某某的个人账户且不知去向。吕某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经检察机关批准,已被正式逮捕。
处理结果:鉴于本案涉案金额较大,受害游客较多,在相关上级政府部门以及行管部门的重压下,该旅行社同意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全额垫付游客的损失,由旅行社对吕某某进行内部追责。
二、登报声明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2、《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护照、出境入境证件遗失的,应当报告中国主管机关,在登报声明或者挂失声明后申请补发。
此外,除以上证件遗失需要登报挂失外,还包括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银行开户许可证,各类发票等等。
三、登报的意义以及注意事项
法定的需要登报声明事项,通常是因为法定证照丢失后,以登报方式向社会多数不特定群体声明其丢失证件已经失效的一种公示方法。登报声明有以下作用:
(1)以较广泛的传播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声明内容;
(2)在法定的公示程序完成后,对该被丢失证件在公示后被人使用产生的法律后果不承担责任。
(3)在法定的公示程序完成后,可以依法补办证件。
以往社会,登报声明仅仅局限于相关证件、凭证的挂失声明,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登报声明被灵活运用于多种场合,比如:某旅行社纸质合同遗失声明、某旅行社分支机构注销法律风险防控、某旅行社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声明、某旅行社分支机构债务风险声明、某旅行社某旅行社更换法定代表人声明等等。可以说,登报声明是降低旅行社内部管理漏洞所引致的第三方外来风险的一种有效防控手段,最终目的是使旅行社尽可能的降低或免除相关法律责任。
回归到登报声明的本质上来说,对报刊的要求是,发行量大不大,登报的效果。具体化来阐述,虽然现行法律对报刊层级要求的规定寥寥无几,但某些事项的登报声明对报刊层级还有相应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从纵向来看,某些行政机关要求市级以上或者相关部门指定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才具有效力或才具备某些程序性前置事项,从横向来看,首先应在特定类报纸(指办事单位指定有明确名称的报纸)刊登,如:成都公章遗失,指定成都日报。其次在范围类报纸(指办事单位没有指定有明确名称的报纸,但给出了范围)刊登。
成都地域内,国家级或省级的报刊占据了百分之八十,市级报刊只有两家,分别是成都日报、成都商报,因此建议旅行社若有相关登报声明需求最好在省级报刊上刊登。
四、案件分析
员工吕某某的不正当行为最终还是由旅行社为其“埋了单”,现有法律框架核心原则即,强化用人单位责任,弱化员工对外责任,加强保障第三人的权益,明确单位内部追责体系。旅行社没有能力去改变这一固化了的法律制度,只能加强其自身内部经营管理制度,提高法律风险防范的意思。本案中,旅行社在合法解除与吕某某的承包经营关系后,从理论上讲,吕某某的任何行为都与该旅行社无关,该旅行社遂即在某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了“解除与吕某某的承包关系”的声明,登报声明提高了善意第三人交易注意义务,为预防不可预知的外来风险,免除交易习惯而隐藏的未知风险(主要来源某些表见行为),对旅行社来说是合理且必要的。至于本案的处理结果,毕竟没经过正常的诉讼程序,暂且还不先考虑被告适格的问题(旅行社作为是否存在先关的事实基础和法律基础),若旅行社以已尽到相关的注意义务并及时登报公告了吕某某与本社之间合同关系亦或是劳动关系解除的情况予以抗辩,本人相信法官对本案责任之认定会有一个准确的判断。
本案中,旅行社登报声明可以达到解决两个维度的法律关系,在内部维度上是为了公告解除与吕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以往旅行社解除劳动关系之所以是要登报,是因为旅行社无法通过事先采取打电话、发短信、邮寄等方式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在旅行社并未采取上述送达方式情况下,直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不符合法定程序,旅行社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存在程序瑕疵,解除属于违法解除,若此时员工以旅行社名义作出侵害第三人权益的事情,虽然旅行社与员工无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因旅行社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所造成的损失最终还是由旅行社承担。
在外部维度上,旅行社要想通过登报声明撇开自身责任是存在漏洞的,这也不难理解,旅行社常常因合同遗失、公章遗失需要发布相关的登报声明,但为何有些声明法院认定旅行社有责,有些声明法院认定旅行社就无责?我们需要从各个因素分析登报声明的有效性要件不仅包括对报刊的要求、程序上合法合规,登报时间需在案件发生前等等。因此登报声明并非是旅行社免除法律责任的“挡箭牌”,但旅行社需明确一点即是,发布登报声明虽不能完全免除旅行社相关的法律责任,但是能达到降低旅行社责任的效果。
从这样来看,可以认为登报声明对旅行社或多或少还是有一定的益处的,但事物的发展不止一面,登报声明还可能会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究其为何?通过旅游行业同业杂志登报公告,可以解决某些专线(特别是外部挂靠专线)与旅行社之间的法律关系,因为在同行杂志发登报声明,需要法人公司出具委托书,法官有理由相信某专线与法人公司之间存在必然的内部关联性,因此专线所捅的“篓子”最后还得法人公司填。
换言之,登报声明的法律效果需要从多方面来判断,甚至是否存在相关潜在的债务转嫁风险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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